決議決定
市人民政府,市監(jiān)察委員會,市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: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》第五十五條規(guī)定,經(jīng)2023年12月29日張家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:接受馬春青、丁峰、范穎飛等3名同志辭去張家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》第四十九條規(guī)定,終止馬春青、丁峰、范穎飛等3名同志張家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資格。
張家港市人大常委會
2023年12月29日